一、成都操作住房公积金金缴存业务
1. 新单位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登记,住房专业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的公积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账户设立手续。金金
2. 个人账户设立:
(1)新职工缴存:单位录用职工的办理,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成都操作并持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的住房专业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金账户的公积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同城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金金,原单位应当自职工调出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账户转移手续。办理
(3)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设立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成都操作,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专业住房公积金金转移至新缴存地。
3. 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公积缴存基数较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金金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较低不低于成都市公布的办理当年职工较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较低不低于 5%,较高不超过 12%。
二、住房公积金金提取业务
1. 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2 年(含 2 年)以上的;
(10)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 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2 年(含 2 年)以上的;
(7)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住房公积金金贷款业务
1. 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金 6 个月(含)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支付规定比例的买房首期付款;
(5)同意按照公积金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贷款额度:
较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较长不超过 30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四、办理流程
1. 可以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住房公积金金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
2. 准备材料:根据办理业务的类型,准备相应的材料。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4. 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5. 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 领取结果:可以通过服务窗口或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