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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怎么办理 专业操作
发布者:[ 公积金提取代办-公积金代办提取-公积金提取中介 ] /更新时间:2025-07-08 13:41:17

南京公积金怎么办理?南京专业操作指引来了!

作为南京的公积职工,你是金办否了解如何办理公积金呢?今天,我们就来为你详细介绍南京公积金的理专办理流程,让你轻松了解公积金的业操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引。

一、南京缴存业务

1. 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公积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金办

2. 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录用职工的理专,应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业操设立或转移手续。

3. 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南京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公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每年的金办调整时间由中心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缴存比例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不得超过 12%,理专较低不得低于 5%。业操5%至 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二、提取业务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离休、退休提取:在离休、退休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 出境定居提取:当出境定居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当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 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提取:当缴存人被纳入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当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业务

1. 贷款对象:凡在南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额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 40 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贷款期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较长不超过 30 年。具体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利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5.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办理业务的类型,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2. 提出申请:前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3. 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4. 签订合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相关合同。

5. 办理抵押:借款人按照要求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6. 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借款人个人账户。

以上就是南京公积金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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